认证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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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